各教学单位:
根据院教字[2001]39号文和教务处[2002]21号通知的精神,现对各教学单位教师开课试讲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 试讲时间
各单位试讲工作应在学生选课前结束。试讲人数不多的单位将试讲安排在8-11周进行,试讲工作量大的单位可延长一周,以免同时申报安排不下,影响开课。
二、具体要求
1.为了便于安排试讲时间和聘请相应专家,各系部应事先提供试讲教师名单,并应标明试讲教师的姓名、职称、试讲课程、所在教研室、开课时间、新开课或开新课、要求安排试讲的时间等。
2.试讲时,试讲教师必须携带教学大纲、教材及教案;按50分钟内容准备,本次试讲不通过者,本学期不得再安排新开课或开新课。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可以免试讲,但须由系部提名核定,报教务处备案,开课后不再受理。
4.试讲申请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系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教务处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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