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1款,即“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1.在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李坤童等6名同学进行退学处理(名单详见附件)。
因无法与上述学生取得联系,现将上述退学决定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14日(不含周六周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相关申诉。
重要提示:1.退学的善后事宜,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二十八条办理。
2.申请办肄业证的学生,可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将材料交于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审核汇总,由所在学院交教务处学籍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