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系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及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参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及等级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学术科技竞赛单项奖、优秀学术成果单项奖、精神文明建设单项奖及文体竞赛单项奖。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的额度及评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每人每学年800元;
二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每人每学年500元;
三等奖学金: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8%,每人每学年200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的额度及评奖比例:单项奖学金评奖人数比例不限,学生可对照评定条件申请相应的金额。
优秀学术成果单项奖:每发表一篇论文奖励500元。
精神文明建设单项奖:获国家级表彰的,每人奖励800元;获省部级表彰的,每人奖励500元;获市、校级表彰的,每人奖励200元。
学术科技竞赛单项奖、文体竞赛单项奖:
1、获国家级表彰奖励:一等奖每人1000元;二等奖每人600元;三等奖及以下每人奖励300元;
2、获省部级表彰奖励:一等奖每人400元;二等奖每人300元;三等奖及以下每人奖励200元;
3、获市级表彰奖励:每人奖励100元。
第七条 毕业学年课程成绩按第一学期考核,综合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60%发放。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1.德育成绩评定为A等;
2.体育成绩在60分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
3.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4. 在满足上述三项条件的基础上,按全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年级本专业中依序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学年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
1、考评当年因违纪受到校、系通报批评的;
2、考评当年因违纪受到党团行政纪律处分的;
3、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
4、考评当年试读或办理休学手续的;
5、考评当年缺考的;
6、考评当年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的(含必修选修)
第十条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
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进行。毕业学年的奖学金评定,以第一学期的考察情况为基础,在5月底前进行。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10月初,各年级按照条件初评;10月中旬汇总至系
2、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为:
(1)个人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并附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
(2)所在系和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系统一将学生申请表报至学生处;
(3)学生处汇总、审核;
(4)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发放办法
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发至本系,然后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
外语系
2013-9-10